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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律师
北京律师 李哲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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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1 09:59:58
内容提要]律师是人类社会从人治到法治的产物,“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是律师天然的职责。胡锦涛总书记曾指出:“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是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执法为民、防止司法腐败的必要保证”。笔者在去年曾以《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为题,从“法治金华” 的内涵出发,对律师在维护社会公益和支撑社会良知,传播平等观念、权利意识、化解社会矛盾、夯实和谐社会基础,制衡公权、实现社会正义、保障人权,促使和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金华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作了论述。建设“法治金华”的目的是构建和谐金华,构建和谐金华的前提要有一个科学、合理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作为正处在转型时期的新金华,除贫富差距过大这一突出社会矛盾外,在城建规划、拆迁、农村征地补偿、行政执法侵权、民间集资无序、民工工资纠纷、环境污染、道路交通整治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和市效能与行风监督员,已经办理了部分领域群体性和敏感性的案件,这些案件在凸现有关行政机关没有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也反映了我市在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构建方面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这将直接影响我市社会稳定,影响和谐社会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那么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中能起到什么样的作用?本文将在《律师在‘法治金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一文的基础上,以和谐社会的构建为背景,从我市现阶段社会矛盾的基本特点和成因出发,以社会矛盾调节机制的内涵与构成为切入点,在对现阶段社会矛盾调节机制予以分析的基础上,就律师在构建和完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维护司法公正,彰显律师作用等方面,再次作一分析。一、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战略任务,反映了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当前,金华经济已进入到发展关键时期,在这一时期发展机遇前所未有,但面对的挑战也前所未有,是发展机遇与社会矛盾凸显的交织时期。解决 “民生”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是十七大的一个亮点。因此,如何立足于解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利用社会各种力量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
2007-11-28 1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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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法律援助的郭××诉××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历时7年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于昨日(2007年11月1日)收到再审终审判决,被告××妇幼保健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患者郭××(以下简称患者)15年前(未满2周岁)因患感冒到××妇幼保健站(以下简称保健站)就诊,值班医生开了安比、地米、庆大等药物治疗,患者按照医嘱每日注射2次,注射7日后患者感冒治愈。此次治疗后,患者的父亲发现患者听力下降,遂到北京、济南、青岛、徐州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耳聋、感应性神经性耳聋,经多方治疗无效,听力测试100dB无反应,于1993年佩戴助听器至今。经多家医院治疗后,患者才意识到其所受伤害系××妇幼保健站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遂于2001年向××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保健站载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耳聋这一终生残疾的后果,判决保健站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残疾补助金、残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元。判决后保健站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患者承担。该案件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免费法律援助,二审判决后患者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再次委托张勇律师代理申诉,鉴于患者因多年治疗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张勇律师再次为其免费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时委托北京××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院方在给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患者的耳聋与院方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材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侵害了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再审,予以纠正。但是该院没有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予再审。患方随后又依法当地向人大寻求法律帮助,经人大代表依法干预,该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采纳了张勇律师的代理意
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法律援助的郭××诉××妇幼保健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历时7年终于尘埃落定,当事人于昨日(2007年11月1日)收到再审终审判决,被告××妇幼保健站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0余万元。
案情简介]
患者郭××(以下简称患者)15年前(未满2周岁)因患感冒到××妇幼保健站(以下简称保健站)就诊,值班医生开了安比、地米、庆大等药物治疗,患者按照医嘱每日注射2次,注射7日后患者感冒治愈。此次治疗后,患者的父亲发现患者听力下降,遂到北京、济南、青岛、徐州等多家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耳聋、感应性神经性耳聋,经多方治疗无效,听力测试100dB无反应,于1993年佩戴助听器至今。经多家医院治疗后,患者才意识到其所受伤害系××妇幼保健站医疗过失行为所造成,遂于2001年向××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又起诉到××区人民法院,经××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保健站载对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耳聋这一终生残疾的后果,判决保健站赔偿患者医疗费等经济损失、残疾补助金、残具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元。判决后保健站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法院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患者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患者承担。该案件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张勇律师免费法律援助,二审判决后患者不服二审终审判决,再次委托张勇律师代理申诉,鉴于患者因多年治疗家庭生活极为困难,张勇律师再次为其免费法律援助,代理申诉。接受委托后首先申请××市人民检察院抗诉,同时委托北京××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院方在给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患者的耳聋与院方的过失存在因果关系。××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材料,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侵害了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依法再审,予以纠正。但是该院没有接受××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不予再审。患方随后又依法当地向人大寻求法律帮助,经人大代表依法干预,该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转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院采纳了张勇律师的代理意
2007-11-22 12:53:24
一直以来,我都以为,我当初找工作找得很辛苦,我身边的人找工作也找得很辛苦。因为说白了,我身边
的同学朋友些所读的学校都是垃圾学校不说,相当一部分,比如我,还是个专科生。
于是,我们总是饱含深情地路过象川大、电子科大或者西南交大这样的学校,不自觉地叹息一声:谁叫咱
们当初不努力,考了这么个垃圾学校拉?在我们心中,或许在成都大部分学子心中,我所数的这三所学校
虽然比不起远在北京的名校,但也算是一个比较神圣的学府了,我们对她们顶礼膜拜。我们都隐隐有这么
一个概念:他们应该不会象我们一样愁工作吧?
具体情况我到现在也不是弄得很清楚,我只知道,我的同事有哈工大的,我同学的同事也有川大电子科大
的,当然,我的同事因为比我早出来两年,他是名义上的当过我的师傅,我同学的同事,也比他早出来两
年,但工资基本相当。虽然我不觉得我是强人,我也不知道哈工大的同事以及川大的我同学的同事是不是
强人。但我觉得,他们给我们没什么区别。
但至少,我还是觉得他们挺厉害的。因为都工作着啊。
今天,浏览百度贴吧的时候看到这样一个帖子:
谁能给我提供一个机会,我将感恩一生
你好,我在南京读法律研究生,现在二年级,我想来上海实习,但是没有门路。有好心的律师愿意提供给
我一个机会吗?我06年通过司法考试,为人诚恳、好学,希望能成为你的得力助手(无需工资、无需补贴
)。联系方式:025-85179152,qq:99509390,电子邮件:nuoyan66@sohu.com
谁能提供给我一个机会,我必将感恩一生。
真诚的我
看到这个帖子,我脑袋里第一时间冒出了我这篇文章的标题。专科生,本科生,名校本科生,研究生,名
校研究生。最起码,这个朋友比我要高三个等级。但我相信,他的进乎哀求的态度是真诚的,我想他确定
感觉到了工作的不易,也确实为将来感到了迷茫与危机。
于是我想说,象我这种人,专科生,只比民工高一个等级的人(以问凭来论),找不到工作是应该的,因
为我们不曾努力过,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研究生,在我们心中多么神圣的身份,不应该落到我们这样的
境地啊。不明白,我质问,中国教育到
的同学朋友些所读的学校都是垃圾学校不说,相当一部分,比如我,还是个专科生。
于是,我们总是饱含深情地路过象川大、电子科大或者西南交大这样的学校,不自觉地叹息一声:谁叫咱
们当初不努力,考了这么个垃圾学校拉?在我们心中,或许在成都大部分学子心中,我所数的这三所学校
虽然比不起远在北京的名校,但也算是一个比较神圣的学府了,我们对她们顶礼膜拜。我们都隐隐有这么
一个概念:他们应该不会象我们一样愁工作吧?
具体情况我到现在也不是弄得很清楚,我只知道,我的同事有哈工大的,我同学的同事也有川大电子科大
的,当然,我的同事因为比我早出来两年,他是名义上的当过我的师傅,我同学的同事,也比他早出来两
年,但工资基本相当。虽然我不觉得我是强人,我也不知道哈工大的同事以及川大的我同学的同事是不是
强人。但我觉得,他们给我们没什么区别。
但至少,我还是觉得他们挺厉害的。因为都工作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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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南京读法律研究生,现在二年级,我想来上海实习,但是没有门路。有好心的律师愿意提供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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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诚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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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研究生。最起码,这个朋友比我要高三个等级。但我相信,他的进乎哀求的态度是真诚的,我想他确定
感觉到了工作的不易,也确实为将来感到了迷茫与危机。
于是我想说,象我这种人,专科生,只比民工高一个等级的人(以问凭来论),找不到工作是应该的,因
为我们不曾努力过,应该受到惩罚。但是,研究生,在我们心中多么神圣的身份,不应该落到我们这样的
境地啊。不明白,我质问,中国教育到
2007-11-12 13: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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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法律咨询 上华律网! 凭着二十多年来对风险管理的潜心学习、思考、探索、积累,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的管理和中国式管理的探求稍稍有所建树,而被管理传播界冠以管理律师的虚名,但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直没有片言只语,不是不想说而是感觉不太好说。 说白了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也是中国式管理的一个缩影、或者说是一枝独表。律师事务所自从被下放到民间后,在管理上面临的困惑与瓶颈与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困惑与瓶颈是同出一辙,外在的表现方式因行业的性质看似有所差别,其实根子是的问题都同一、同根、同源的。 曾经有美国专家来中国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与比现代美国的现代企业管理落后一百一十年,站在中国民营企业管理界的角度来看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管理上的差距可能远不止这些,即使中国规模最大、管理最为先进和严谨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管理至今仍然处于中国式管理最原始的起步阶段。 由于管理是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管理,优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必须借助社会实践在成败得失中一点点积累并固化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而且不同的人群和组织都有最适合自己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这种千差万别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管理大世界是一个万花筒,本身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每一群人只能取其所要、用其所能,这也是笔者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一直保持沉默的原因。 这次参加完《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回来,感觉整个行业在管理上的迷茫和困顿,如果从一个现代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与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的对话是一场现代人与原始人的对话,一个信息时代的人与刀耕火种时代的人的对话,所以有了一种紧迫感,有些话还是一吐为快的好。 纵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有三个拐点必须逐一突破,否则整个律师事务所就像磨房中的一头驴,只会在原地打转,直到老死为止。 一、从小到大的跳跃 合伙制的本质是人合而非资合,我们匆匆忙忙引进这种制度时候,不知道在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农耕文化,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文化、是糠菜半年粮的文化;传统社会就是从家庭到朝廷的文化,从土地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是我家的就是皇帝的,而且小家与国家的概念始终模糊不清,一方面强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至高无上,同时又要强调“百行万善孝为先”,一个上、一
律师 法律咨询 上华律网! 凭着二十多年来对风险管理的潜心学习、思考、探索、积累,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的管理和中国式管理的探求稍稍有所建树,而被管理传播界冠以管理律师的虚名,但是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一直没有片言只语,不是不想说而是感觉不太好说。 说白了中国律师业的管理也是中国式管理的一个缩影、或者说是一枝独表。律师事务所自从被下放到民间后,在管理上面临的困惑与瓶颈与中国民营企业面临的困惑与瓶颈是同出一辙,外在的表现方式因行业的性质看似有所差别,其实根子是的问题都同一、同根、同源的。 曾经有美国专家来中国考察后得出这样的结论:中国的民营企业与比现代美国的现代企业管理落后一百一十年,站在中国民营企业管理界的角度来看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管理上的差距可能远不止这些,即使中国规模最大、管理最为先进和严谨的律师事务所,他们的管理至今仍然处于中国式管理最原始的起步阶段。 由于管理是一群人对另一群人的管理,优秀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不会从天上掉下来,必须借助社会实践在成败得失中一点点积累并固化新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而且不同的人群和组织都有最适合自己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这种千差万别正如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一样。管理大世界是一个万花筒,本身就没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每一群人只能取其所要、用其所能,这也是笔者对中国律师事务所管理一直保持沉默的原因。 这次参加完《营销与管理——2007律师精英论坛》回来,感觉整个行业在管理上的迷茫和困顿,如果从一个现代管理者的眼光来看,与现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的对话是一场现代人与原始人的对话,一个信息时代的人与刀耕火种时代的人的对话,所以有了一种紧迫感,有些话还是一吐为快的好。 纵观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发展过程中有三个拐点必须逐一突破,否则整个律师事务所就像磨房中的一头驴,只会在原地打转,直到老死为止。 一、从小到大的跳跃 合伙制的本质是人合而非资合,我们匆匆忙忙引进这种制度时候,不知道在中国传统文化本质上是农耕文化,是面朝黄土背朝天的文化、是糠菜半年粮的文化;传统社会就是从家庭到朝廷的文化,从土地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是我家的就是皇帝的,而且小家与国家的概念始终模糊不清,一方面强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至高无上,同时又要强调“百行万善孝为先”,一个上、一
2007-11-12 13: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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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法律咨询 连续参加完两届中国律师论坛以及业内的一些专业论坛,感到的是莫大的无奈,更多的当然是无语,所以也没有对论坛作什么评论。 今年在宁夏的每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遇到一位来自陕西某县城的律师,交流中得知,他虽然和我们一样是自费来参加论坛的,但是他却没有住论坛安排的宾馆,而是去朋友那儿住,他感到五百多元钱一天的住宿费太贵了。于是就在思考这样的问题,这样的论坛能给像他这样从国各地千里迢迢来参加论坛的律师带来些什么,又能给全国各地许多的想来没能来的律师带去些什么。就参加两次论坛的感受而言,最大的感受是热闹,除了热闹似乎什么也没留下,一切似乎都是在表演,正如央视的春节晚会一样,都是由导演精挑细选的演员在表演。 笔者从基层法院的法官几经转折过度到律师,参加完热闹非凡的论坛,确实也是大开眼见,加之近几年来对全国律师业的考察与各地律师的交流,对中国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的社会生态有了更为具体和深刻的了解。于是把中国律师业中的芸芸众生分成了以下几类: 一、红顶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政府背景和资源发展、壮大起来的律师群体,他们或者有政府和国家权力部门的工作经历、背景,在律师从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过程中,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借助政府资源和背景、左右逢源,吃足、吃够、吃好国有企业这块唐僧肉,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涌现的“红顶商人”这块“猪头肉”。他们始终是权力集团、利益集团及至知识集团的铁三角中,扮演着一个“红丝带”的角度,并因此获得巨额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不论在行业的舞台和社会的大舞台上,可以一展雄风。他们是律师大舞台上的主要或明星演员,全国各给律师协会主要职务及几届律师论坛的主要演员大都由这部分人担任,也是一群传统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也是最缺乏社会公德的一群人,他们的一切都是为了拿回家,而不是拿出来。当然这是中国人共性的问题,在于中华传统文化缺乏公共空间的公德性(详见《余秋雨:中华文化的三个“不喜欢”和三个“不在乎”》),只是在既得利益者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用老子的《道德经》来形容他们的表演,真可谓是恰如其分。让他们来指导、管理全国的律师,行业中没有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状况就已经是万幸了。 二、学者型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专业或学术资源背景成长发尽其所有起来的律师群体,有的本身就是
律师 法律咨询 连续参加完两届中国律师论坛以及业内的一些专业论坛,感到的是莫大的无奈,更多的当然是无语,所以也没有对论坛作什么评论。 今年在宁夏的每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上,遇到一位来自陕西某县城的律师,交流中得知,他虽然和我们一样是自费来参加论坛的,但是他却没有住论坛安排的宾馆,而是去朋友那儿住,他感到五百多元钱一天的住宿费太贵了。于是就在思考这样的问题,这样的论坛能给像他这样从国各地千里迢迢来参加论坛的律师带来些什么,又能给全国各地许多的想来没能来的律师带去些什么。就参加两次论坛的感受而言,最大的感受是热闹,除了热闹似乎什么也没留下,一切似乎都是在表演,正如央视的春节晚会一样,都是由导演精挑细选的演员在表演。 笔者从基层法院的法官几经转折过度到律师,参加完热闹非凡的论坛,确实也是大开眼见,加之近几年来对全国律师业的考察与各地律师的交流,对中国律师这一职业群体的社会生态有了更为具体和深刻的了解。于是把中国律师业中的芸芸众生分成了以下几类: 一、红顶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政府背景和资源发展、壮大起来的律师群体,他们或者有政府和国家权力部门的工作经历、背景,在律师从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过程中,以及国有企业改革、改制过程中,借助政府资源和背景、左右逢源,吃足、吃够、吃好国有企业这块唐僧肉,以及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涌现的“红顶商人”这块“猪头肉”。他们始终是权力集团、利益集团及至知识集团的铁三角中,扮演着一个“红丝带”的角度,并因此获得巨额的财富和社会地位。不论在行业的舞台和社会的大舞台上,可以一展雄风。他们是律师大舞台上的主要或明星演员,全国各给律师协会主要职务及几届律师论坛的主要演员大都由这部分人担任,也是一群传统体制的既得利益者,也是最缺乏社会公德的一群人,他们的一切都是为了拿回家,而不是拿出来。当然这是中国人共性的问题,在于中华传统文化缺乏公共空间的公德性(详见《余秋雨:中华文化的三个“不喜欢”和三个“不在乎”》),只是在既得利益者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用老子的《道德经》来形容他们的表演,真可谓是恰如其分。让他们来指导、管理全国的律师,行业中没有出现“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状况就已经是万幸了。 二、学者型律师 这是一部分依靠专业或学术资源背景成长发尽其所有起来的律师群体,有的本身就是
2007-11-08 11:0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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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欺诈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客观存在,其具体犯罪的形式复杂,手段多样,危害性大,利用诉讼形式进行各种目的的欺诈在司法实践中已十分常见,其目的具有多样 性,主要表现在,有的是利用诉讼诈骗钱财,有的是通过诉讼诋毁他人名誉,有的企图通过耗时费力的诉讼使其竞争对手在经济上一蹶不振,甚至破产从而丧失竞争 力。目前,我国法律对诉讼欺诈行为如何处罚尚无明确统一的规定,各地司法机关自由裁量范围很大,相同性质的行为由于定性的混乱导致在处罚结果上十分悬殊, 有的按无罪处理或按伪证罪处理,如这样一则案例:甲为朋友从A公司购买一辆桑塔纳轿车,因未付款,便以自己的名义打了一张欠条,后车被甲的朋友卖掉,车款用于吸毒。A公司派出代理人乙、丙、丁三人前去向甲索款,当得知甲无任何财产偿还,又了解到甲数年前曾经承包过B公司,手中尚有一些盖有B公司印章的空白信笺时,三位代理人便说服甲用该空白信笺伪造了B公司向A公司的“还款计划”,并以此为证据向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法院遂依照“还款计划”判处B公司向A公司支付车款,并多次冻结B公司的账户。1998年11月,检察机关对乙、丙、丁三人向开封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伪证罪,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法院最后判决三人无罪。1]有的按诈骗罪处理,案例如下:新疆某律师事务所王雄伟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试图制造假案,骗取他人财物42万余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院审理后以诈骗罪(未遂)判处王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2]有的则根本未作处理;3]这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造成诉讼欺诈行为的泛滥。 一、诉讼欺诈行为定性之论争 诉 讼欺诈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诉讼欺诈,是指欺骗法院,使对方交付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的一切行为。狭义的诉讼欺诈,是指行为人将被害人作为被告人而向 法院提起虚假的诉讼,使法院产生判断上的错误,进而获得胜诉判决,使被害人交付财产或者由法院通过强制执行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给行为人或者第三者所有。4]可见,广义的诉讼欺诈不仅仅限于提起诉讼骗取财产这一种情形,还包括基于其他动机目的而在诉讼活动中实施的多种欺骗行为。对广义诉讼欺诈意大利刑法第374条有相关规定。5]新加坡刑法第208条则从狭义的角度规定了诉讼欺诈。6] 德国、日本等国的刑法,并没有将诉讼欺诈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但是刑法
2007-11-08 11: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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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作出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自首、立功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亮点。《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自首、立功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首、立功问题认定难,各地做法不统一的混乱现象。然而,实践的多样性意味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犯罪人的自首、立功问题时,还是遇到了一些疑难而复杂一时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贯彻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工作方针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上的不统一,源于执法者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一致。 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的司法认定方面的若干疑难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因对被害人施救离开现场或救助“120”未向司法机关投案或未委托他人投案,或未向司法机关投案而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形,能否构成自首 以本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2007年06月03日10许,犯罪嫌疑人王华驾驶川M31733小轿车行驶至国道321线2043米时,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右侧道路边上的行人曾家英相撞,曾家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华立即停车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华是否有自首的情节。我们认为从公安的立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已经知晓了事故,并立即前往现场,犯罪嫌疑人虽然是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积极等候处理,但并没有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没有正准备投案的积极行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也能证实,所以严格按照《解释》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我们认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后,通过其单位或家属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能否认定自首。 以本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2007年3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曾庆文到雁江区丹山镇上去买
199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作出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我国自首、立功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亮点。《解释》的颁布实施,为司法机关如何认定自首、立功提供了科学依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首、立功问题认定难,各地做法不统一的混乱现象。然而,实践的多样性意味着新的问题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犯罪人的自首、立功问题时,还是遇到了一些疑难而复杂一时难以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这给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如何贯彻严格执法、公正办案工作方针带来了一个新的挑战。笔者认为,执法实践上的不统一,源于执法者对法律规定理解上的不一致。 本文拟结合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立功的司法认定方面的若干疑难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关于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因对被害人施救离开现场或救助“120”未向司法机关投案或未委托他人投案,或未向司法机关投案而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的情形,能否构成自首 以本院办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为例: 2007年06月03日10许,犯罪嫌疑人王华驾驶川M31733小轿车行驶至国道321线2043米时,因操作不当与同方向右侧道路边上的行人曾家英相撞,曾家英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王华立即停车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来处理。 本案的焦点在于王华是否有自首的情节。我们认为从公安的立案登记表证实该案系群众报案,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已经知晓了事故,并立即前往现场,犯罪嫌疑人虽然是拨打了120并在现场积极等候处理,但并没有主动投案的积极行为,也没有正准备投案的积极行为,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说明也能证实,所以严格按照《解释》不能认定其构成自首。我们认为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肇事者在事发后没有逃逸,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主动向公案机关报案或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依法认定为自首;肇事者逃逸后在公案机关,侦查期限间,又主动到公案机关报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也应认定为自首。 二、关于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事实后,通过其单位或家属通知其到案接受讯问,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能否认定自首。 以本院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2007年3月1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曾庆文到雁江区丹山镇上去买
2007-11-07 16: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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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生中感触最深的莫过于一次次的考试了。每一次考试就像是一道道鬼门关一样,在过关之前的焦灼难耐真让人感觉生不如死。 不过这次不是参加考试,这次是评审高级律师职称答辩。这可要比一般的考试范围更没有边际了。 我是在上周接到的通知。订在周日(4号)到沈阳进行答辩。一周的准备时间按说也算充分,可是手头的烦乱杂务让我静不下来心,事情一压多就开始上火了。嘴中长起疮,吃饭说话都费劲,心情坏极了,心烦气燥,看什么都不顺眼。这就是典型的考前综合症。 到了周五,抽出一整天时间在家准备答辩。可是,还是感觉没有个边际。越准备心里还越没有谱…… 这次评高职大连市只有我一名律师申报。我的申报材料有一大编织口袋,有三十斤重。其中有原始卷宗十本,每本就有一斤多。我的论文八大本,相关材料表格。由于这次申报高职的时间很短,接到通知后只有三天准备时间,头十月一前的这三天我都没有睡过完整觉。同时我把周围的小律师们也都调动起来帮我忙活。到最后一天,总算是把全部材料准备停当,报到大连市司法局。 昨天早晨,我按时来到答辩地点辽宁省律师协会。听着评委主任在宣布答辩要求,我心中七上八下的。会问什么问题呢?我提交的八篇论文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海事,面也太广了,要让我回答法条那可害了我了。 评委会主任是鞍山的陈律师,他主持完答辩会后,过来和我握手问候。后来我一看工作人员手中的答辩程序就明白了,原来陈主任我是主评委。我的所有论文材料都是由陈主任主阅审查的。 全辽宁省参加评审高职的律师有二十几名,以沈阳居多有十二名,奇怪的是大连却只有我一名。我是排在答辩名单的第二位,可是我足足等了一上午,等到会议室的人都快走空了时才最后轮到我。 这时我已经神情自若了。一上午的时间我始终在看手中的杂文报,我不去想那些论文中的复杂法律问题。 进了答辩室。陈主任坐在主评审的位置,他见到我像是见到老朋友一样热情地问候。他有六十多岁的年纪,精神头非常旺盛,对人和蔼慈祥。他热情地向另两位评委介绍我的情况,他对我的学术理论与业务水平好一顿肯定,看来他对我的情况是非常了解的了。另两位评委比较年轻,一男一女,都是四十多岁。陈律师让我介绍一下任中级律师五年来的成绩。我侃侃而谈。之后,陈律师提出我两篇论文中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比较有争议的。在论文落笔之前我当然也是深思熟虑的。但是陈
这一生中感触最深的莫过于一次次的考试了。每一次考试就像是一道道鬼门关一样,在过关之前的焦灼难耐真让人感觉生不如死。 不过这次不是参加考试,这次是评审高级律师职称答辩。这可要比一般的考试范围更没有边际了。 我是在上周接到的通知。订在周日(4号)到沈阳进行答辩。一周的准备时间按说也算充分,可是手头的烦乱杂务让我静不下来心,事情一压多就开始上火了。嘴中长起疮,吃饭说话都费劲,心情坏极了,心烦气燥,看什么都不顺眼。这就是典型的考前综合症。 到了周五,抽出一整天时间在家准备答辩。可是,还是感觉没有个边际。越准备心里还越没有谱…… 这次评高职大连市只有我一名律师申报。我的申报材料有一大编织口袋,有三十斤重。其中有原始卷宗十本,每本就有一斤多。我的论文八大本,相关材料表格。由于这次申报高职的时间很短,接到通知后只有三天准备时间,头十月一前的这三天我都没有睡过完整觉。同时我把周围的小律师们也都调动起来帮我忙活。到最后一天,总算是把全部材料准备停当,报到大连市司法局。 昨天早晨,我按时来到答辩地点辽宁省律师协会。听着评委主任在宣布答辩要求,我心中七上八下的。会问什么问题呢?我提交的八篇论文涉及民商事、刑事、行政、海事,面也太广了,要让我回答法条那可害了我了。 评委会主任是鞍山的陈律师,他主持完答辩会后,过来和我握手问候。后来我一看工作人员手中的答辩程序就明白了,原来陈主任我是主评委。我的所有论文材料都是由陈主任主阅审查的。 全辽宁省参加评审高职的律师有二十几名,以沈阳居多有十二名,奇怪的是大连却只有我一名。我是排在答辩名单的第二位,可是我足足等了一上午,等到会议室的人都快走空了时才最后轮到我。 这时我已经神情自若了。一上午的时间我始终在看手中的杂文报,我不去想那些论文中的复杂法律问题。 进了答辩室。陈主任坐在主评审的位置,他见到我像是见到老朋友一样热情地问候。他有六十多岁的年纪,精神头非常旺盛,对人和蔼慈祥。他热情地向另两位评委介绍我的情况,他对我的学术理论与业务水平好一顿肯定,看来他对我的情况是非常了解的了。另两位评委比较年轻,一男一女,都是四十多岁。陈律师让我介绍一下任中级律师五年来的成绩。我侃侃而谈。之后,陈律师提出我两篇论文中问题。这两个问题都是比较有争议的。在论文落笔之前我当然也是深思熟虑的。但是陈
2007-11-06 14:14:43
律师
律师随笔
随着李安《色戒》的热映和网上不同观点的评价,再加上有网友帖子提到该部电影在大陆放映前又删除了部分情节,从而使不属于淫秽的《色戒》在大陆开演。昨天,在接送孩子的某学校家长室,几位妇女唧唧喳喳,非常诡秘地大声商量悄悄去看这部电影,那种笑声引来了管理员的制止。今天上午,单位看了这部电影的某人竟然当面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淫秽物品罪的?《色戒》具有的色情情节是否属于淫秽?”,无独有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有一期访谈的题目就是色戒。而某报纸登载公安正在追查罗马尼亚世界跳水女冠军裸替跳水的碟子,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决定了我们今天还需要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以及它的危害程度进行重新审视。当然,问题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引发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对于引用的信息和信息涉及的内容本文不作定性评价。 关于法律规定,97《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声明,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从罪刑法定角度看,似乎关于淫秽物品的的界定一目了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带点“名”的物品究竟是否该上纲上线,实际上由于对淫秽物品没有一个确定的客观标准,尚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例如上述的冠军裸体跳水是否该被刑事追究(南方网有专版介绍)。“具体描写性行为”是否就是淫秽?有专家撰文指出“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列专节“严厉打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究竟应当怎样定义?如何具体把握是否有艺术价值?没有艺术价值,但是有研究价值,展览收藏价值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包括哪些“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值得深入讨论,慎
律师随笔
随着李安《色戒》的热映和网上不同观点的评价,再加上有网友帖子提到该部电影在大陆放映前又删除了部分情节,从而使不属于淫秽的《色戒》在大陆开演。昨天,在接送孩子的某学校家长室,几位妇女唧唧喳喳,非常诡秘地大声商量悄悄去看这部电影,那种笑声引来了管理员的制止。今天上午,单位看了这部电影的某人竟然当面提出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法律是如何规定“淫秽物品罪的?《色戒》具有的色情情节是否属于淫秽?”,无独有偶,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有一期访谈的题目就是色戒。而某报纸登载公安正在追查罗马尼亚世界跳水女冠军裸替跳水的碟子,来自不同方面的信息决定了我们今天还需要对淫秽物品的范围以及它的危害程度进行重新审视。当然,问题的提出是为了更好地引发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对于引用的信息和信息涉及的内容本文不作定性评价。 关于法律规定,97《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声明,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从罪刑法定角度看,似乎关于淫秽物品的的界定一目了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带点“名”的物品究竟是否该上纲上线,实际上由于对淫秽物品没有一个确定的客观标准,尚不是一个容易的事情。例如上述的冠军裸体跳水是否该被刑事追究(南方网有专版介绍)。“具体描写性行为”是否就是淫秽?有专家撰文指出“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列专节“严厉打击”“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淫秽物品”究竟应当怎样定义?如何具体把握是否有艺术价值?没有艺术价值,但是有研究价值,展览收藏价值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包括哪些“物品”?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值得深入讨论,慎